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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丽娜、黄奕霖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娜,黄奕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财保118号申请人:刘丽娜,女,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申请人:黄奕霖,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刘丽娜因与被申请人黄奕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奕霖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奕霖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嘉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