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浩然、葛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然,葛爱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687号申请人:冯浩然,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葛爱亮,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冯浩然与被申请人葛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浩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爱亮在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执1310案件中享有的债权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葛爱亮在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执1310案件中享有的债权3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