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郝金良与杨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良,杨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72号原告:郝金良,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森,男,1991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71964K,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张立华,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强,保险公司职员。原告郝金良与被告杨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郝金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金良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