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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与焦桂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焦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力忠,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迪,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公职律师。被执行人:焦桂荣,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西府房征补[2016]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徐 鹏人民陪审员  张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