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庞占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占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占宝,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2009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占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庞占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庞占宝从其租住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旅店乘出租车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第十四中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日3时许,庞占宝选定牡丹江市某小区被害人徐某某家为盗窃目标,并使用事先准备的自制的开锁工具划开房门,使用手电照明进入屋内,盗走房门旁衣柜上挂着的烫绒裤子,听到房主徐某某醒来的声音,庞占宝逃离现场,在隔壁单元楼内从烫绒裤子兜内翻出现金330元,后将烫绒裤子扔掉并乘出租车回到某旅店,盗窃所得的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被盗的烫绒裤子经公安机关侦查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徐某某。2017年3月27日,庞占宝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庞占宝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赃款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占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庞占宝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时使用的手套、手电照片,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庞占宝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庞占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庞占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庞占宝曾因盗窃被科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庞占宝亲属已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