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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陶贵福与被执行人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贵福,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贵福,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闫勇,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陶贵福与被执行人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闫勇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