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罪犯马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2006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罚款2000元;2011年2月23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26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4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31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2月28日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4月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7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罪犯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罪犯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罪犯马某经与吸毒人员韩懿电话联系,在××区的家中,向吸毒人员韩懿出售毒品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即从吸毒人员韩懿身上查获马某出售给其的毒品疑似物两包计净重0.32克;从罪犯马某身上查获韩懿给其的现金400元、毒品疑似物三包计净重0.48克,CKING牌手机一部。经检验,从以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后公安部门将毒品海洛因均用于检验,CKING牌手机1部及现金400元。随案移送。综上,罪犯马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1次,计0.32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48克,共计0.8克,非法得款400元。上述事实,罪犯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四十里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毒品可疑物照片、搜查笔录、称量证明、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户籍证明;吸毒人员韩懿的证言;罪犯马某在侦查、庭审中的供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2017)甘0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2017)甘0802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罪犯马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罪犯马某有前科、且在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继续犯罪,应酌情增加刑罚量。罪犯马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情节认定意见,与本院查明确认事实相符,应予采纳。对罪犯马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应予以采纳。对随案移送的物品应予追缴或没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一、罪犯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交纳。)二、随案移交现金400元予以追缴,CKING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旭霞审判员 高 娟审判员 宋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