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小峰与赵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峰,赵光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7民初571号原告:唐小峰,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新平县。被告:赵光勇,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新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峰诉被告赵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小峰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