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315号原告: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红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亚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青岛冠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