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行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卫成与凯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成,凯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行初215号原告:李卫成,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年宇令、袁曼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杰,市长。行政机关负责人:龙林,副市长。委托代理人:潘明锋,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凯里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指导办公室副主任。原告李卫成不服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成负担。审 判 长 杨通烈审 判 员 罗安武审 判 员 王家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顾业平书 记 员 杨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