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周红兵、杨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周红兵,杨冬林,江苏华泰运输有限公司,曹兆成,张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72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0650439A。代表人:黄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洪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该行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周红兵,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杨冬林,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苏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25925A。法定代表人:张素萍,总经理。被告:曹兆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张素萍,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其他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兵,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案由:船舶抵押及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海陵支行)诉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江苏华泰运输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船舶抵押及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工行海陵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共同向原告工行海陵支行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95514.18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律师费95820元,合计2491334.18元及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二、判令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华泰公司所有的“苏华泰1158”轮,原告工行海陵支行从处分该轮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三、判令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2017年7月26日,原告工行海陵支行与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工行海陵支行与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一致确认,原告工行海陵支行就涉案借款为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提供36个月的宽限还款期,五被告拖欠原告工行海陵支行借款本金2143650.19元、利息207006.03元(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诉讼费13365.5元(法院另退还13365.5元)、部分律师费15000元,合计人民币2379021.72元。二、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应确保涉案借款的还款期内,抵押船舶“苏华泰1158”轮在适航区域作业,并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船舶保险。三、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同意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30万元;2017年8月—12月,每月25日前最少还款2万元;2018年1月—12月,每月25日前最少还款3万元;2019年1月—12月,每月25日前最少还款5万元;2020年1月—6月,每月25日前最少还款13万元,直至还清剩余借款本息。还款期间多还不限。四、五被告愿意承担法院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3365.5元、部分律师费15000元,包含在上述首次还款金额之中,由原告工行海陵支行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五、被告周红兵、被告杨冬林、被告华泰公司、被告曹兆成、被告张素萍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工行海陵支行可就未还的剩余借款本息、全额律师费、诉讼费及违约金20万元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法从“苏华泰1158”轮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