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9847周安青与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青,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847号原告:周安青,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新安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3520418Q。法定代表人:吴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青诉被告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安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安青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