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1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江海,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被执行人褚新美,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被执行人尚华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被执行人王隐洲,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炳国,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尚玉泉,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告杨江海、褚新美、尚华运、王隐洲、王炳国、尚玉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7499元(截至2010年5月21日)及自2010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逾期月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