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489号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22257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金山大厦B楼22A层。法定代表人:杨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回族,1961年1月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2元,减半收取计14571元,由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