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吕兴、青城与黄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兴,青城,黄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兴,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政府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城,男,蒙古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克,男,1957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再审申请人吕兴、青城不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7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受理黄克诉吕兴、青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了(2014)西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吕兴、青城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吕兴、青城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吕兴、青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兴、青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丽 莉审判员 特日格勒审判员 乌云塔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