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长来、蔺文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长来,蔺文志,蔺茂山,蔺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蔺文志,男,汉族,生于1936年2月3日,住南召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蔺茂山,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4日,住南召县。系蔺文志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蔺茂松,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2日,住南召县。系蔺文志之子。再审申请人刘长来与被申请人蔺茂山,蔺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50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长来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刘长来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依据有关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长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长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