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982号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亮保定市莲池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亮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北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局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亮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孙某某人民币137000元、宋某某人民币524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97000、张某某人民币223000元、栗某某人民币49000元、陈某346700元、马某某人民币57500元、刘某某人名币176800元、石某某人民币20000元、辛某某人民币150000元、盛某某民币40000元、张某某人民币139400元、刘某某人民币160000元、武某某人民币9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亮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