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敏、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敏,周立新,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163号申请人:邓敏,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周立新,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申请人:张艳,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邓敏与周立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周立新、张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为此,邓敏提供周立新、张艳拥有的车牌号为鄂E×××××小汽车一辆、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9号010602室的房屋一套等财产线索,并以在中国建设银行秭归支行(卡号为62×××81)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周立新、张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价值12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邓敏在中国建设银行秭归支行(卡号为62×××81)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邓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