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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曹利峰、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曹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艾红艳与被执行人曹利峰、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11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利峰、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小飞、张小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艾红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申请执行费19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曹利峰已兑现5000元整,并找来徐银生对本案进行担保,如果曹利峰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徐银生自愿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