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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丛金宇诉刘利柱;刘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金宇,刘利柱,刘万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438号原告:丛金宇,男,汉族。被告:刘利柱,男,汉族。被告:刘万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金宇诉被告刘利柱与刘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丛金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丛金宇负担。审判员  罗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