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丛金宇诉刘利柱;刘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金宇,刘利柱,刘万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438号原告:丛金宇,男,汉族。被告:刘利柱,男,汉族。被告:刘万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金宇诉被告刘利柱与刘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丛金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丛金宇负担。审判员 罗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