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再富与XX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富,XX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341号原告:胡再富,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XX才,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胡再富诉被告XX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再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油漆工,2014年7月被告请原告为其住房进行装修,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漆工资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原告收取后向被告出具收条,被告当时口头承诺于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之内再支付一部分,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余欠款13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漆装修费1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证据:2015年2月15日被告XX才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XX才至今仍欠原告油漆工资13000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请原告为其住房进行油漆装修,2015年2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总欠原告油漆工资15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余欠款13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3000元的油漆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再富13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再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XX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珍文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