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杨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杨仕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01号原告:刘文华,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杨仕国,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诉被告杨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仕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仕国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对被告杨仕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