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催77号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董事长。申报人: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6F00.6FB-02.06号。法定代表人李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系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3020005326273327、出票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收款人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