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乔振海与孙凤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海,孙凤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775号原告乔振海,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凤儒(又名孙凤茹),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隆化县。原告乔振海与被告孙凤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凤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振海诉称,2012年原告雇佣被告干活,欠原告工钱14000元。后被告工程缺少资金,原告将被告欠原告的工钱和6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孙凤儒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张。本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了被告与其丈夫离婚一案案卷中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孙凤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被告孙凤儒在原告乔振海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当时约定一年内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乔振海借款给被告孙凤儒,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孙凤儒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在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借款逾期后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凤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凤儒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李连臣人民陪审员 尹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当事人上诉权力与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