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晓琴、欧归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琴,欧归舟,吴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龚晓琴,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欧归舟,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周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龚晓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归舟、吴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1433号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000元及诉讼费896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正处置吴周明、欧归舟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16号华门自由21公寓A座2306室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