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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声称其与被执行人就全部执行事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