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坚大、陈江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大,陈江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坚大,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江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庆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坚大、陈江城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坚大、陈江城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043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涉及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立案执行未执结有多起案件,且该公司的财产因另案([2016]闽05**执914号)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目前财产正在处理中。另,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属待参与分配案款。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