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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民初2406号原告:刘涛,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涛诉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侨,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日22时左右,黄海涛驾驶苏C×××××号重型仓棚式货车顺湖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张辛路路口以北处,与前方停车等信号灯的张龙龙驾驶的鲁M×××××(实际车主刘涛,鲁×××××挂)号重型半挂车车辆追尾相撞后,致使车辆受损,张龙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4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海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辩称,事故属实,依法赔偿,该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原告提交证据1、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责任。2、车辆损失145000元,鉴定报告1份,维修发票2张,维修明细1份。3、清障费5700元,发票1张。共计150700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质证认为,鉴定报告是由原告单方做出的,我公司未定损,对损失程度我公司无法确认,请求法院给予7天时间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发票及修车明细是由滨州经济开发区辉煌汽车美容中心出具,该汽车美容中心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钣金喷漆、汽车配件,我方认为该中心不具备修理客车的资质及能力,因此对该中心出具的维修清单及发票不予确认,清障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海涛驾驶苏C×××××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与张龙龙驾驶的鲁M×××××(鲁×××××挂)号重型半挂车车辆追尾相撞后,致使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海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虽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并未盖单位公章,也未向鉴定部门交费进行鉴定,对于被告人保徐州分公司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涛车辆损失145000元、清障费5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蓬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