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龙与大连金恒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大连金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金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洋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恒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