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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玉建与XX、黄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建,XX,黄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136号原告:陈玉建,男,1972年12月15日生,苗族,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XX,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现在西双版纳景洪监狱第五监区服刑。被告:黄恩红,女,1972年10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中专文化,系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财政所公务员,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原告陈玉建与被告XX、黄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玉建于2017年7月21日以“其与被告XX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玉建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陈玉建承担。审判长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