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9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1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已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