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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祥禄与程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禄,程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399号原告张祥禄,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程丽花,女,44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禄诉被告程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张祥禄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