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卢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人申请执行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郭某某正在监狱服刑确无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60822.8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