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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林家名典工艺品店、潘佐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林家名典工艺品店,潘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林家名典工艺品店,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渐美村西片**号,注册号350205710001018。经营者林敏,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潘佐青,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林家名典工艺品店与被执行人潘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佐青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奇仁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