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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新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38号罪犯彭新良,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11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40元。其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闽01刑终44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40元。其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彭新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单、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余刑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良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