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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大明与许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明,许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261号原告:王大明,男,汉族,194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许传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明诉被告许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大明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柯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