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喻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438号原告:喻某,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水,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喻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生一男孩,2009年7月29日补办结婚证。在补办结婚证之前,双方感情尚好,被告也能随其兄从事泥工工作挣钱养家,加上双方省吃俭用,于2008年在金桥村建造一幢三层楼房。但好景不长,因家中部分承包山林土地被征收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后,被告自此就好逸恶劳,整天游手好闲,且染上了赌博恶习。因还赌债,被告将一辆小汽车贱卖。被告无收入来源,还整天吃吃喝喝,经常向原告要钱。原告不从,被告便对原告恶语相加,甚至拳脚对待。2016年7月,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今年5月份刑满释放。原、被告自2016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彭某辩称,2015年之前被告是有恶习,2015年开始已改了恶习,特别是经过10个月的改造后,被告会重新做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原、被告经恋爱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生一男孩,2009年7月29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8年在金桥村建造一幢三层楼房。自2012年开始,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吵架。2016年7月,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7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一直和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带养小孩,原告也曾多次探望被告。被告于2017年5月刑满释放回家后,原告独自外出。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子女,并建三层楼房一幢;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也一直和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带养小孩,且多次探望被告。如被告能够改了恶习,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