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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执民字第2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顶兴嘉胜有限公司、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顶兴嘉胜有限公司,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紫藤电器厂,杨正德,陈智跃,慈溪市康卫电器厂,杨维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2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号东亚银行大厦15字楼。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楼斌,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陈智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紫藤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代表人:杨正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正德,男,汉族,慈溪市紫藤电器厂厂长,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智跃,女,330222196703074704,汉族,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康卫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代表人:杨维贞,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维贞,女,33022219680204472X,汉族,慈溪市康卫电器厂厂长,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关于债权人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担保人慈溪市康卫电器厂、慈溪市紫藤电器厂、杨正德、陈智跃、杨维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15年10月30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主债务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担保人慈溪市紫藤电器厂承担抵押责任,其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3.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47507元(慈溪市康卫电器厂、杨维贞对其中125380元,紫藤电器厂对其中51627元连带负担)和执行费。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通知要求履行。经调查和测绘,本案抵押的二处房产[权证号:慈房权证新字第××号、慈房权证新字第××号]已全部灭失。因此,本院裁定对担保人慈溪市紫藤电器厂提供抵押的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160088号、慈国用1999字第160089号、慈国用2002字第1601**号]及红线范围内的无证建筑等财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拍卖、变卖。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慈溪市叮当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以5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款优先扣除评估费16960元、案件诉讼费51627元、执行费40160元、抵押前所欠税费134969.7元、过户交易税费770860元后,余款4155423.3元作为本次债权实现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对其他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担保人慈溪市康卫电器厂、杨正德、陈智跃、杨维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高管高消费。综上,本院认为,除抵押人慈溪市紫藤电器厂以外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其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有关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慈溪市紫藤电器厂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浙02执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张东风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单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