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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根深与宋晓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根深,宋晓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93号原告:魏根深,男。被告:宋晓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根深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原告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根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根深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