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根深与宋晓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根深,宋晓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93号原告:魏根深,男。被告:宋晓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根深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原告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根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根深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