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才。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全。本院在执行(2017)川1303执242号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X元,未执行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因查封土地属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