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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素萍与唐坎、唐丰川、董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萍,唐坎,唐丰川,董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萍。被执行人:唐坎。被告:唐丰川,男,45岁,系唐坎之子。被告:董秀芝,女,73岁,系唐坎之妻。本院在执行李素萍与唐坎买、唐丰川、董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三月份到期的20000元,2015年5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坎、唐丰川、董秀芝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全部欠款115000元分两次付清,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2日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将下欠的105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9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且申请执行人李素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33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亚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