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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良辉福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良辉福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39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良辉福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9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纪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辉福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