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姚素华、袁九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素华,袁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姚素华,女,52岁,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袁九康,男,39岁,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姚素华申请袁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34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九康应支付申请人姚素华案款290820.0元,承担执行费4262.3元。本院已执行100000.0元,尚有1908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九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