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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玉华与耿建年、刘志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建年,朱玉华,刘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年,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华,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刘志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耿建年因与被上诉人朱玉华、原审被告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耿建年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四份借条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在前面借款未还的情况之下,还能连续借款?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逻辑。上诉人认为,本案另有情况,属于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经审查,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无证据支持,且该理由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故本案不属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依法应由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耿建年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