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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远征与被告邓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征,邓卫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808号原告:李远征,男。被告:邓卫丹,男。原告李远征与被告邓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卫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远征请求判令:被告邓卫丹返还借款30000元。被告邓卫丹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7年8月,被告邓卫丹向立据原告李远征借款30000元,借款时原告支付给被告现金27600元,扣除当月利息2400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邓卫丹又向原告李远征更换了一张借条。经原告李远征多次催讨,被告邓卫丹未按约定还款。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邓卫丹向原告李远征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邓卫丹向原告李远征借款30000元,原告李远征实际支付借款27600元,预先扣除当月利息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原告李远征请求判令被告邓卫丹返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卫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远征借款本金27600元;二、驳回原告李远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邓卫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