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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洪、何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洋,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何洋,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张洪,男,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在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62×××76)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在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62×××76)的存款9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