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世新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更2号罪犯孙世新,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2013)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世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孙世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同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孙世新的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孙世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孙世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明,罪犯孙世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世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世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生审判员 宋任国审判员 韩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