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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7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8787焦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787号之三被执行人:焦雅华,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澄刑初字第018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焦雅华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雅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现正在服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181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关于罚金200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即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