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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德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24号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兆国,董事长。被告: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肖锋,董事长。被告: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肖锋,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开,总经理。被告: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冬杰,总经理。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5658元,减半收取计207829元,由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万振驰人民陪审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