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兰,赵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玉兰,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宇明,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肖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玉兰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宇明应履行给付人民币XX元(包括执行费)义务,现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赵宇明银行存款XX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肖玉兰。同时自2017年7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赵宇明工资收入XX元,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止。现申请执行人肖玉兰书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玉兰的申请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予。如被执行人赵宇明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玉兰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悦 百度搜索“”